※ 若持有效台胞卡,亦可入境香港,即可不需辦理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
※ 台灣華籍居民並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預辦入境登記:
(1) 在台灣出生(*出生地登記在金門或馬祖者,均須辦理台胞卡*)
(2) 在台灣以外地區出生但曾以台灣居民身份來港;及並無持有由台灣當局以外機關簽發的任何旅行證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發的入境許可證外。記人在預辦入境登記及在香港特區辦理入境檢查手續時,均需持有可用以返回台灣的旅行證 件(護照),而該證件的有效期需不少於六個月。
※ 入境登記的有效期為兩個月,可進入香港2次,每次停留最多30天。己過期或己使用入境兩次,才可辦理新的登記。
※ 辦理入境手續時,護照效期需有六個月以上。
※ 通知書須列印在A4尺寸的白色空白紙上,不可作雙面或縮小列印。
※ 護照上若有”別名”(包含護照內頁的別名),線上申請時”別名欄位”請務必要填寫,填寫別名方式為(姓氏/別名)
※ 辦理入境時須出示通知書,獲准入境會獲發一張載有姓名、台灣身份證號碼及入境標籤。入境事務處人員會在該通知書上標示己完成旅程的次數。
※ 完成首次旅程後遺失、塗污或損毀該通知書,須透過「檢視/列印登記通知書」功能自行重新列印該通知書。電腦系統會編制一張己標示完成首次旅程的通知書,以供列印,作次程之用。
※ 在港期間若遺失入境標籤,需向入境處延期逗留組,申請補發入境標籤。
※ 離港時須出示該通知書、入境標籤及回台旅行證件以辦理離境手續。
※ 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當兵者,出國前一個月內應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線上申請短期出境 (請點我),以備查驗。
※ 年齡計算:出生年(例:民國111年 - 92年次 = 19歲)。
※ 92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11年間皆為「兵役年齡」。
(兵役年齡規定若有異動,以政府機關公告為準,恕不另通知。)
1撤件恕不退費。(若因相關單位核定結果,不予核件,仍無法退其費用,敬請悉知。)
2辦件工作天數如異動調整,以簽證機關通知為準,恕不另通知。
3上述如有未盡事宜,敬請見諒!有任何不瞭解或疑問之處,請洽客服人員確認。
4旅行社收件當日不列入計算工作天數。(收件後工作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