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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急件)

♦機關辦理天數:約2個工作天(旅行社代辦約再加4~5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效期:10年
※※如異動調整,以外交部通知為準,恕不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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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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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護照所需資料

※ 舊護照正本。(尚未過期需附上)
※ 身份證正本。(年滿14歲需附上)
※ 兩吋大頭照片2張。
  (1) 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大頭照(背面請簽名)。
  (2) 頭頂至下巴距離需3.2~3.6公分之間。
  (3) 需露耳、眉。不可露齒。
※ D式委任書正本(本人親辦)。
  (1) 申請人委任旅行社代為申請需附上【D式委任書】,委任人請親自簽名。
  (2) 未滿18歲之申請者,附上的委任書《本護照申請案委任人簽名》欄,需有申請人監護人簽名。
※ 監護人身份證正本。(申請人未滿18歲需附上)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現戶全戶,記事欄不可省略)。(符合以下情況者需附上)
  (1) 未滿14歲且無身份證者。
  (2) 未滿18歲且父母離婚者。(註1)
  (3) 受監護宣告者。
※ 身份證若有更改姓名,需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首次申請護照(以前未曾辦過),須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己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辦理人別確認應備文件(註2)

護照表格書寫注意事項

1表格請使用乾淨A4白紙單面正常大小影印出即可,請勿正反面影印。
2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請用大寫英文字母正楷書寫,如有修塗改需旁邊簽名。
3外文姓名拼音,如非中文姓名國語音譯請示證明文件。
4建議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拼法相同。
5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請提示證明文件。
6外文姓名拼音,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請點我)》

役男出入境

※ 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當兵者,出國前一個月內應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線上申請短期出境 (請點我),以備查驗。
※ 年齡計算:出生年(例:民國111年 - 92年次 = 19歲)。
※ 92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11年間皆為「兵役年齡」。
(兵役年齡規定若有異動,以政府機關公告為準,恕不另通知。)

注意事項

1撤件恕不退費
2辦件工作天數如異動調整,以外交部通知為準,恕不另通知。
3上述如有未盡事宜,敬請見諒!有任何不瞭解或疑問之處,請洽客服人員確認。
4旅行社收件當日不列入計算工作天數。(收件後工作日開始計算)
5送件後,外交部審核文件期間,少數的個案如身份證問題、親屬問題、照片問題、二審件...等等,審核人員發現問題時會退出更正,或要求補件..等等,辦件時間將視提供正確資料給外交部審核後下件時間為準 。
6非本人親辦請填寫【E式委任書】 (需加附雙方關係證明,需提供含有相片之證件,例如:由同事代送,可提供雙方識別證影本)


備註說明:
註1(未成年人倘父母離婚)
1-1 若缺雙方身份證正影本或戶籍謄本未登記歸屬父或母者或父或母已不知去向者,需附:法院判決書。
2-1 父母離婚戶籍謄本內登記歸屬父母共同監護者,需附:父或母身份證正影本及簽名 。

註2(人別確認應備文件):
2-1 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2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照片,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3.6公分之間。
2-3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份證正本
2-4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請附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